第一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本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聘方应与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或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本律师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本律师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律师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五条 聘方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律师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本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八条 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自愿接受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聘方的监督。
第九条 本律师在受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等,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必要时报请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或成立项目组,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本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向本所汇报,必要时由律师事务所报告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
第十条 本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对聘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①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包括经营状况、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及保护状况、有无隐形债务和诉讼隐患等,;
②核准的经营范围;
③主营业务范围;
④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①国籍及居住地;
②职业及工作单位;
③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一条 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6.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二条 本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①法律咨询;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授权声明;
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⑥法律宣传、培训;
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⑧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本律师不直接从聘方收取任何报酬。
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本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本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及时为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十五条 本律师依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超越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本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和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企业等;
2.聘方为个人时了解聘方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单位及简况等;
3.聘方近期法律事务的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种类,必须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5.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进行归类,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七条 本律师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律师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行一事一记。
第十九条 本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由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本所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本律师对法律顾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有关事宜作出预案,并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本律师对有关资料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期满或终止前,本律师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本律师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律师事务所及时归卷备查。